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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发布日期: 2021-07-30 09:38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抚州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794-8622188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1、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立项文件

2、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证明用途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8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第7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符合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条件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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