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社团、民非)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抚州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794-8255011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证明社会组织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四)证明的内容
社会组织具有其办公场所使用权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