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社团、民非)

发布日期: 2021-07-30 09:3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抚州市民政

联系方式:0794-8255011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证明社会组织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四)证明的内容

社会组织具有其办公场所使用权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