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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日期: 2021-01-11 08:47

【最低生活保障】

 

一. 2020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答:2020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705元/月,人均补差45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470元/月,人均补差325元/月。

二.申请低保程序及提交资料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三.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3.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4.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低保。

答: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1.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2.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3.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4.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或者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者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停止救助。

1.主动提交退出声明;2.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有关规定;3.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低保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4.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低保;6.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7.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转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 2020年特困供养标准

答:2020年城镇特困供养标准和农村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为每人917元/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615元/月。

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三档,照料护理费发给照料护理人员。失能护理补贴每人1200元/月,半失能每人300元/月、自理每人70元/月。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只能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概念

答:民政救助业务中的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滤性生活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

答:临时救助金额,根据申请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救助标准公式计算出来。对救助金额较小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户.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大额救助(一般超过10000元/户.次)应报备县级人民政府。特殊紧急受理的,审批机关初步认定后,可以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先予救助,事后核实具体救助金额后,据需予以增拨。特别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1-3万元。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特别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已获得特别救助的,不批准享受临时救助。

三.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答:申请临时救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处在特殊困境的个人,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申请。对于单人户的重残低保家庭,若其个人符合申请条件但以家庭为单位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单人户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相关文件: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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