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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 -05 -16 10: 34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解读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低保政策规定有哪些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答:(1拥有家用小汽车、大型农用车、大型工程机械、船舶等之一的;(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4) 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7)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9)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10)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11)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1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13)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人员;(14)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5)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3.低保政策规定“四从严”的情形是什么?

答:四从严的情形是属于基层干部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户居分离的。

4.低保政策规定“五步骤”是指什么?

答: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严把低保入口关,严格执行“入户、核对、评议、审核、审批”的“五步骤”。

5.对低保对象如何开展精准识别?

答:目前抚州市主要采取“五管齐下”,综合运用“传统核实、信息核对、金融查询、大数据比对、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精准识别。运用入户调查、评议评审、公示等传统核实手段;加大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力度;加快推进对象存款等金融资产查询;借助市政府大数据云平台进行数据比对;采取第三方机构实施精准评估等。

6.规范低保群众评议内容有哪些?

答:群众评议除了要评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困难程度,更要将申请对象家庭是否能够享受低保,以及家庭享受低保人口数量、享受常补或非常补的类别、非常补中的保障标准等资格的初定权落实在评议环节。

7.规范低保评议流程有哪些?

答:(1)做好会前“初审”,严谨细致提出资格初步意见;(2)做好会上“共议”,科学规范精准甄别救助对象;(3)做好会后“审核”,最大程度落实对象应保尽保。

8.在村(居)委会设置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几天?对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公示期7天。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永久性公示栏,对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同时公示民政、监察、信访部门的举报电话,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9.低保经办人员指哪些人员?

答: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10.近亲属单独备案登记“近亲属”是指哪些人员?

答: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会成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成员?具体包括哪些成员?

答: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2.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1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2)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汇报就业情况;(3)应当参加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1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

15.什么是“低保三级联审”?

答: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16.对低保金发放有什么要求?

答: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